审理经过
原告于**、陈**、黄**、陈*不服被告连云港徐*新区徐*街道办事处信访答复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2015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陈**、黄**、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与董*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周**与东海县公安局张湾派出所、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东海县桃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潘**与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灌云县水利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灌南县监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云**资源局与连云港市**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刘**与东海县曲阳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云**资源局与连云港市**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