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陈**等与连云港**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陈**、黄**、陈*不服被告连云港徐*新区徐*街道办事处信访答复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2015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陈**、黄**、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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