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省**管理处与中交第三**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于2014年10月22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连交路罚字(2014)00004号《交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恢复原样,并处罚款叁万元整。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2015年6月5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15日,申请人以双方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江苏省**管理处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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