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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东海县平明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东海县平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访处理意见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2014年初,原告等四农户到东海县信访局反映原告居住的公共道路两侧,有部分农户私自种植农作物和乱搭乱建影响通行的情况。2014年7月30日,被告作出平访会办复字(2014)1号信访事项会办处理意见书,称:“对于路两侧公共用地上种植农作物或乱搭乱建情况,南**村委会将在60日内予以清除。”原告收到该文件后未提异议。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没有执行该处理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职责,责令南**村委会清除农户在路两侧种植的农作物和乱搭乱建的设施;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相关答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就部分农户占用公共用地种植农作物和乱搭乱建的情况进行信访,经东海县信访局交办,被告作出了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对原告不具有强制力。原告就被告不履行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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