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认为东海县水务局、东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起诉的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王**与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连云**资源局与连云港市**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李**与灌云县南岗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灌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殷古学与连云港**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小米诉连云**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绪娥诉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于**与连云港**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连云**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