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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东**务局、东海县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认为东海县水务局、东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起诉的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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