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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连云港**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不服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宗*于2015年7月24日以未向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拟重新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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