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卫生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非诉行审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4港非诉行审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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