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环非诉行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甲*(连云**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暂缓执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云**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环非诉行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