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不支付抚恤金、遗属生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暂不能确定本案被告,且有证据需要收集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