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港非诉行审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打工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港非诉行审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