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非诉行审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银行存款4000元(其余加处罚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权利)交付给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卫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港非诉行审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