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非诉行审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履行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2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7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中止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港非诉行审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次执程序终结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