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5)河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