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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孙**等与洪泽**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孙**等10人因诉被上诉人洪泽**办事处行政拆迁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洪泽县人民法院(2014)泽行初字第0023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0年,洪泽县原朱坝镇人民政府因土地增减挂钩项目需要,决定在原朱坝**委会开展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告等人领取了相关补偿款,并自行拆除了自家在朱**委会所有的房屋。现原告对补偿安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洪泽县原朱坝镇现更名为洪泽**办事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原告杨**等人同意补偿安置方案后又反悔,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孙**等10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孙**等10人不服上诉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两个:一个是请求确认被告拆迁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是令被告补足原告应得的拆迁安置宅基地。然而,一审裁定故意遗漏被上诉人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请求,以上诉人诉讼请求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洪泽**办事处未作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杨**、孙**等10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上诉人拆迁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是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故在本案上诉人已同意被上诉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现要求被上诉人补足其应得的拆迁安置宅基地的诉讼主张,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鉴于本案上诉人已领取拆迁相关补偿款,如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强行拆除其房屋,可以个人名义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杨**、孙**等10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退回上诉人杨**、孙**等10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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