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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涟水县监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诉涟水县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行初字第00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淮中行终字第0111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涟水县黄营乡人民政府无视涟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和涟水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的羁束,将被已撤销的答复又原封不动重新答复给张**,该答复已被涟水县人民政府(2014)涟政行复(决)字02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为违法。黄营乡人民政府重新答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涟水县监察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构成不作为的滥用职权。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涟水县监察局提交意见称,涟水县监察局收到张**申请后已履行职责,对是否应当予以立案需要初步审查后研究决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涟水县监察局有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涟水县监察局具有受理对该县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和调查处理的职责,对于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后确定是否予以立案。张*如于2014年4月23日向涟水县监察局邮寄申请书,以涟水县黄营乡人民政府在履行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超越职权履职等情形为由,要求涟水县监察局对黄营乡人民政府违法违纪行为立案监察,追究责任。涟水县监察局在收到张*如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多次与黄营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联系,通过发函和谈话方式,并约谈该乡主要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该乡对张*如的申请事项依法作出答复。2014年7月18日,涟水县监察局向张*如告知了处理情况。原审认为涟水县监察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张*如认为涟水县监察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追究黄营乡人民政府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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