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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赵**与洪泽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庄**、赵**因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洪泽县人民法院(2014)泽行初字第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赵**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庄**、赵**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庄**、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庄**、赵**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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