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卞**因诉淮安市**安分局(以下简称淮**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法行初字第00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淮中行终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卞**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根据卞**申请再审时在地址确认书中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通知其接受询问,但邮寄送达因无法联系到卞**被退回,其联系电话亦停机。卞**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卞**所提供的联系地址依法通知卞**,但卞**未在指定的时间到本院接受询问,本案应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卞**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