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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淮阴师范学院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淮阴师范学院(以下称淮阴师院)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4)淮行初字第00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吉*、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牛**、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参加2005年成人高考,被淮阴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录取。据原告自述开始在位于淮安市东大街的一机构学习一年,2007年因故休学,未能继续学习。2010年,其至淮安市**培训中心(以下称现代培训中心)咨询,并于2010年12月27日、2011年1月4日分两次缴纳了费用2000元和1900元,至2011年,原告未取得毕业证书。

2012年,原告从现代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宋**处取得了有淮阴**育学院印章的《证明》一份,证明的落款日期为同年10月6日。证明记载:原告系淮阴师院教科院2005级学前教育专科函授班学员,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全格,毕业手续正在办理中。直至2014年,现代培训中心告知原告毕业证书无法办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颁发毕业证书。原告主张被告从未告知过原告没有学籍,原告参加了所有考试并且合格,符合取得毕业证的条件,所以被告的继续教育学院才出具证明,被告既然认可公章的真实性,那么应该对其所出的证明负责。被告则称:根据《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称《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相关证件在开学两周内报到,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报到的,需在开学两周内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当年有正当理由不能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三条规定,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缴费手续。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据此,被告认为没有通知原告是否取得学籍的义务。被告主张淮阴**育学院从未在原告所述的淮阴区长江路校区报到过,报到地点应该在清河区。关于被告有无办理新生入学注册的相关记录,被告陈述2005级的记录不在了,记录一般保存两年。

另查明,高等学校学生获得毕业证书的条件有:学籍在网上审核、学习过程材料、学习成绩的登录审核、毕业鉴定、省级计算机的统考成绩的省级集中审核。淮阴师院成教学院函授站的学生报到程序是:函授站工作人员到淮阴师院领取学籍卡,被录取新生到函授站报到注册,填写学籍卡并缴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颁发毕业证书,具备学籍应是首要条件。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王*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该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履行报到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籍。新生报到注册的同时,常规应办理缴费手续,并应持有缴费收据及学校发放的有关证明学生身份的材料等,但本案原告在庭审中均未提供,结合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报到地点与被告所述的入学注册地点不一致,故无法认定原告王*被录取后,已依照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

另外,原告庭审中举证的现代培训中心收取费用的两张收据非被告单位所出具,无法证明“休学”后再入学的过程,也与“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缴费手续”的规定不相符合。被告淮**院继续教育学院向原告出具《证明》所记载的内容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互佐证,不能证明原告王*符合获得毕业证书的条件;原告诉被告未依照规定向其颁发毕业证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要求被告淮阴师范学院向其颁发毕业证书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上诉人于2005年通过成人高考,被录取,是被上诉人下属继续教育学院2005级学前教育专科函授班学员,当时上诉人已办理了报到入学手续,并学习了一年,具有学籍。上诉人休学和补修学业均得到被上诉人的同意,学籍丢失,完全是被上诉人责任。本案不适用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能认定上诉人自动退学,上诉人已履行了口头休学申请,被上诉人应当告知相关退学规定。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送达退学决定书,没有报教育厅备案,不能认定上诉人退学。上诉人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考试合格,复学后的学费全部缴纳,被上诉人应当颁发毕业证,并给与上诉人经济赔偿。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淮阴师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于2005年参加成人高考后被淮阴师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录取,但没有到被上诉人学校指定的教学点报到注册和学习,没有履行学员应尽的义务,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上诉人属于自动放弃学籍。上诉人所称的淮安现**训中心是独立法人,其2010年收取上诉人费用与我校无关。上诉人一审出具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符合我校学籍证明格式,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查明

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新生必须在开学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缴费手续,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上诉人被录取后未到被上诉人处履行以上手续,上诉人在庭审中陈述的报到地点与被上诉人所述的入学注册地点不一致,上诉人称被录取后已依照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没有事实根据。

上诉人上诉称学习一年后口头向老师申请休学,履行了休学手续,该诉讼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证明》系宋文章利用职务便利,私自盖印章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被上诉人的意思表示,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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