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登超与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吉**因起诉涟水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不再受理告知书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原告诉称

起诉人吉*超诉称,起诉人于1961年11月至1962年11月,被录取到江苏省**淮安分校学习,毕业后一直在徐**小学和朱**小学代课教书。1987年根据起诉人当时的学历,被起诉人应根据苏商教(84)198号文件精神和(1990)121号文件规定,为起诉人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将起诉人转为正式工人。然而由于被起诉人的工作疏忽,将起诉人遗漏,致使起诉人从1992年开始,一直为自己的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而不断投诉和信访。2015年2月2日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再受理告知书,起诉人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撤销涟水县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作出的不再受理告知书;2、判令被起诉人依法按政策发给起诉人生活费。

起诉人吉*超随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诉讼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1、2015年2月2日涟水县人民政府致吉*超的《不再受理告知书》;2、2008年12月16日淮安市人民政府淮信核字(2008)47号《关于对吉*超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3、2008年7月7日涟水县人民政府涟信查字(2008)07号《关于对吉*超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4、2014年12月30日涟水县南集镇人民政府南政发(2014)82号《关于吉*超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5、1992年10月11日涟水县**济委员会涟信(1992)21号《关于建议恢复程**同志工作的函》;6、1992年3月30日涟水县信访局致县委组织部涟信(1992)11号《关于吉*超要求安排工作问题的查处报告》;7、1984年7月江苏省商业专科学校《学历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吉**就落实其知识分子政策一事进行信访,并得到信访复查、复核意见,其不服涟水县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作出的不再受理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项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吉**请求撤销涟水县人民政府针对其信访作出的不再受理告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起诉人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