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申请赔偿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事由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申请人李*请求国家赔偿的理由不属法定事由。如申请人认为本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不当,可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但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省**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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