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彭**、彭**因诉被申请人淮安**枚乘路办事处(以下简称“枚乘办”)拆迁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淮中行终字第00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彭**、彭**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合法经营多年的生猪养殖场和针织品加工厂未补偿或未补偿到位。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枚乘办提交意见称:双方已达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和针织品加工厂等因征用拆迁补偿问题而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彭**、彭**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彭**、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