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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朱*良诉被起诉人盱眙县信访局、第三人盱眙县**民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行诉初字第00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朱**上诉主要理由为:2013年8月24日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信访答复意见书上诉人于2013年11月25日收到后,上诉人2013年11月28日向盱眙县信访局申请复查,到现在已有十个月没有复查处理,盱眙县信访局行政不作为。上诉人将盱眙县盱城镇新湾村委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有法律依据。请求中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朱**向原审法院诉称:1985年6月28日,起诉人经原十里营乡政府批准在十里营农具厂门前建16平米铁皮房。1993年春,因铁皮房破旧,经乡政府领导同意,在原地扩建两间8米长10米宽的80平米砖瓦房,从事农机修理。1996年3月26日,新湾村(原毛庄村)许书记,陈**为办菜场收取个体户管理费,找来郭井余用铲车强拆起诉人80平米修理门市房屋。起诉人曾多次找许书记、陈**及向盱城镇人民政府上访,盱城镇人民政府信访答复意见:“96年因小城镇建设被强拆,都没有补偿,因为当时不符合补偿标准,不在补偿范围”。起诉人不服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盱行诉初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房屋被强拆非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2014)淮中行诉终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依据《信访条例》规定救济渠道是盱城镇政府的上级机关逐级申请复查、复核。为此,起诉人多次找盱眙县信访局领导,至今没有复查处理,盱眙县信访局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不作为。起诉人请求法院:1.判令盱眙县信访局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2.判令第三人在十里营农具厂门前恢复80平米砖瓦房原状;3.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上诉人朱**随诉状向原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1、2013年8月21日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关于朱**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2、2013年11月28日朱**的《信访复查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诉讼请求事项为其房屋被强拆一事向被起诉人盱眙县信访局请求信访复查事项,应依据**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其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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