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卢**因诉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院(2014)淮中行诉终字第00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检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但检察机关却书面函复举报事实不成立,检察机关不公开举报事实不成立的有关信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一、二审均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错误的,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是政府行政机关,其作出的《答复函》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不是政府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规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检察院不在该条例规范范围之内,申请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卢小花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