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罗**、陈**因诉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罗**、罗**、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