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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盱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认拆迁房屋违法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因诉盱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盱**管局)要求确认拆除房屋违法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行初字第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淮中行终字第0049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李*于1989年经许可个人投资兴建山城食品厂,该食品厂房屋属于李*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盱**管局无权在20年后确认建筑违法并予以强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判决结果显失公正,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盱**管局提交意见称,李*建房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事后也未补办,其所建房屋不属于合法建筑。盱**管局拆除李*房屋的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盱**管局作为盱眙县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权。李*于1989年和2004年在盱眙县原山城市场搭建建筑物时未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且一直未予补办。盱**管局于2009年6月2日作出盱城罚字(2009)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限李*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盱眙县盱城镇斩龙涧1号山城市场西北角16处简易、砖木、砖混结构房屋,面积共计785.51平方米。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因李*未在行政处罚决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建筑物,盱**管局经盱眙县人民政府责成,对李*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盱**管局所实施的强拆行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

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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