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纪**、张**因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纪**、张**以行政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于2014年8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纪**、张**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