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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邵**、时**、淮安**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周**、时**因起诉被起诉人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法行诉初字第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邵**、周**、时兆成上诉主要理由为:三上诉人均是1962年下放的公办教师,具有工作介绍信、下放证,距今已工作几十年,若被起诉人早日实施省办公厅(1979)81号文件、江**政办(82)114号文件、江苏省教育厅(84)197号文件,我们这类下放老职工,便早就有着落。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履行国家的法律,还上诉人应享有的经济补偿,政治待遇、户口性质以及公费医疗等。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邵**、周**、时**向原审法院诉称:三起诉人均是1962年下放的公办教师,至今已离开工作岗位几十年,现仅靠政府补助已无法生存,要求被起诉人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1982)114号文件”、“省教育厅171号文件”、“省委苏**(1979)81号文件”、“中央(1985)8号文件”、“省(1984)27号文件”、“市(1985)67号文件”、“区(1986)54号文件”执行,给予三原告应有的经济补偿,政治待遇、户口性质以及公费医疗,承担三原告所付出的信访费用和诉讼费用。

上诉人邵**、周**、时**随诉状提交以下主要诉讼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1、邵**回乡生产人员证明书存根;2、江**育厅苏教师(84)197号给江**学院《关于五十、六十年代四种学历问题》的复函;3、江**育厅苏教人(84)171号《关于贯彻执行苏**(1982)67号、114号文件中有关学历等问题的答复意见》;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1982)114号文件;5、2012年3月14日淮安市楚州区教育局《关于对时**等人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中**办公厅中办发(86)执法字77号《关于重申落实政策的决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上诉人所诉属历史遗留能否落实六十年代下放教师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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