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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淮安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诉被上诉人淮安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4)河行初字第0037号行政裁定,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以该案所诉行政行为目的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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