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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传来与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传来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传来以其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传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汪传来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汪传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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