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苏**、杜**因诉淮安**民政局及第三人姜全山民政婚姻登记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3)淮法行初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淮中行终字第0039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淮安**民政局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审查过程中,淮安**民政局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安**民政局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淮安**民政局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