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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姜**因与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要求履行土地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河行初字第00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河行初字第0062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姜**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姜**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再审。原审认定姜**所在村组于1987年撤组转户,包括姜**0.13亩承包地在内的土地已全部被征收为国有,没有依据,不能成立。市国土局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对姜**的承包地和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市国土局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姜**的0.13亩承包地已于1987年5月之前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在国法函(2005)36号文公布之前,撤组转户后剩余少量集体土地应当认定为国有土地,不应予以补偿。2005年之前,地大于房的在拆迁时也不予以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姜**系原淮阴市清河区城北乡繁荣村九组村民,1984年承包了位于淮安市繁荣小学旁边的0.13亩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淮阴市**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4日与原淮阴**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于2001年7月27日与姜**的丈夫张**签订了《淮阴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姜**家房屋及附属设施予以了补偿。姜**因其0.13亩承包地补偿问题进行信访,并因不服市国土局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姜**申请事项的回复意见》,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原淮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清河区城北乡繁荣村五组、九组建制转为城镇户口的通知》(淮政发(1987)100号)的内容,繁荣村五组、九组土地已经于1987年5月27日前被全部征收,繁荣村五组、九组的建制被撤销,村民转为城镇户口,并按省政府有关文件享受城镇户口待遇。依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撤组剩余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苏*土资函(2011)590号)的精神,国法函(2005)36号解释意见实施之前,在撤组等相关批文中已经明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少量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使用该地块时,应当认定为国有土地。因此,包括姜**原承包的0.13亩土地在内的繁荣村五组、九组的土地在撤组转户时已经被依法收归国有并进行了安置补偿,姜**对原承包的0.13亩土地已不再享有使用权,现姜**要求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认为市国土局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姜**申请事项的回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判决驳回姜**要求撤销该回复意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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