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涟水**限公司与涟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涟**限公司因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涟**限公司与涟水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如下协调意见:一、由于涟水县国土资源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土地,导致涟水**限公司未能按时缴纳滞纳金,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二、涟水**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涟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核准登记,涟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三、其他无争议。原告涟**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涟**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涟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