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诉被告盱眙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张**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涟水**限公司与涟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京四**询中心与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补偿、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淮安**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公安局管辖裁定书
淮安**民政局与苏**、杜**行政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