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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盱眙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诉被告盱眙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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