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淮安市**道办事处婚姻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以行政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