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淮安市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诉被申请人淮安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淮安经**理委员会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淮中行终字第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淮安**民法院将其审理的本案移交给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违反了《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审未认定被申请人征地和拆迁行为是否违法,且认定事实自相矛盾。因为无论征地违法还是用地违法,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都应予国家行政赔偿。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到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将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已确认被申请人用地违法,并在另案即本院(2010)淮中行赔初字第0003号行政赔偿判决中,确认被申请人所属淮安**管委会下属广**事处于2010年5月18日对申请人家房屋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拆除房屋、征用土地及附属设施等损失,应由拆迁人依法予以补偿、安置。广州**事处与申请人已于2009年8月1日签订《淮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了补偿安置方式及方案。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在行政赔偿案件审查处理的范围。

综上,张**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