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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因诉淮安市规划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河行诉初字第0018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淮中行诉终字第0027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淮安市规划局随意变更淮海花园已审定的设计方案,造成淮海花园存在多处消防隐患。王**作为淮海花园的业主,权益受到损害,与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一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为王**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王**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二审对原一审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正确未审查,却以重复起诉为由维持原一审裁定。而本案与王**于2006年起诉淮安市规定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案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原二审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的理由亦不成立。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王**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其妻朱**曾于2006年5月10日向淮安**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淮安市规划局核发淮建字第20021018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淮海花园A区14号和16号楼之间大门通道调整到8号和14号楼之间,侵犯其日照、采光、通风等权利,要求确认淮建字第20021018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关于通道调整行政行为违法。淮安**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2006)河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确认该通道调整行为合法。本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淮行终字第004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于2012年6月6日向淮安**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淮安市规划局行政行为违法,但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且缺乏相关证据材料。后经淮安**民法院多次要求,王**于2013年10月19日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淮安市规划局随意变更淮海花园已审定的原设计方案,造成淮海花园多处消防隐患的行政行为违法。其主要理由是淮安市规划局在淮海花园A区规划、建设期间,擅自调整已审定的原设计方案,致使淮海花园A区东大门、13号楼和14号楼的间距、1号楼和2号楼之间的消防通道变更后,消防通道被封闭,消防车无法通行,增加了业主对消防安全的恐慌,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王**在本案与其在2006年提起诉讼的理由虽不完全相同,但实际都是要求确认淮安市规划局变更原设计方案调整通道行为违法,均是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现其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虽然原二审认为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与原一审有所不同,但原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是正确的,故维持原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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