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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行政批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因起诉盱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盱眙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行政审批违法一案,盱**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盱行诉初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淮中行诉终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自盱眙**管理局、盱眙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做出错误决定以来,许**一直在上访,寻找解决之路,但均无结果。被起诉人明知其行政行为错误,却一直不提供此方面的审批材料,有关政府部门对此问题也相互推诿。许**通过起诉、信息公开才获取证据并了解到许**的宅基地和5间瓦房全部被批给许*名下。许**自从知道具体的行政行为到起诉不到一年时间,故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生效裁定认定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正确。盱眙**管理局和盱眙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许**的切身利益,许**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盱眙**管理局审批给许*的宅基地和土地证、撤销盱眙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发给许*的房产证和建房执照、返还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院支持。一审法院以此案不属于行政审批范围不予受理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因凡是涉及到侵权和确权的案件都应当归于法院审判。综上,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给许**一个公正的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在本院审查期间,明确陈述:其与许**兄弟关系,其知道争议房屋由许*在1992年进行翻盖,其当时也住在家中,只是忙于工作不知道许*在什么时间把房产证办下来了。许*盖这个房子时,承诺给其二间房子,至今没有兑现。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供了许*于1991年2月19日向其出具的承诺书,许*承诺上下四间房屋由许**、许**所有。许**还陈述:许*房子盖好以后就不给其房子了,许*说盖房子是政府批给他一个人的。争议房屋盖好之后,由许*一家三口和父母在争议房屋中居住。从许**陈述的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许**自20年前就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其一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生效裁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许**起诉要求撤销盱眙县编号盱土(90)315号(镇)宅基地申报表、土地使用证及盱城建(91)第001号建房执照及房产证,返还其宅基地使用权,该诉讼请求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到许**起诉已超过20年,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故生效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保*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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