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赣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马**、杨**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赣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6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赣计生征字(2013)0180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5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06月0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赣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杨**、马**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的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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