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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7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起诉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材料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原告诉称

起诉人张**诉称:被起诉人下属淮安经**路办事处,以淮中轻钢项目名义于2009年夏与起诉人签订《淮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为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争议,起诉人拒绝履行协议。2010年5月18日行政强制拆除起诉人家房屋--强行征收了起诉人家房屋,并将起诉人家房屋强制拆除。起诉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张**,我局没有发布该项目的拆迁许可,我局也没有该拆迁相关信息。起诉人认为,广**事处的房屋征收行为没有获得法律授权,其行政强行征收行为违法。征收行为属于政府行为,由于实施房屋征收的广**事处及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均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故其违法强行征收的行为后果依法应由被起诉人承担。请求:1、确认被起诉人以淮中轻钢项目征收起诉人家房屋行为违法;2、确认被起诉人与起诉人签订的征收协议--《淮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法;3、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

起诉人向本院提供以下主要诉讼材料(均为复印件):1、拆迁实施单位为广**事处与被拆迁人张**2009年8月1日签订的《淮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张**应于8月4日前清空房屋交办事处拆除,该《淮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首部写有“淮中轻钢”字样;2、本院(2010)淮中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主文:确认被告淮安市人民政府所属淮安**区管委会下属广**事处于2010年5月18日对张**家房屋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3、本院(2011)淮中民终字第04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对涉案《淮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合法、有效”;4、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淮中钢结构项目拆迁许可证、拆迁通告等信息内容不存在,我局并未发放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5、广**事处《关于张**反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6、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事处给张**的《拆迁补偿安置结算通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起诉人张**起诉的诉讼标的之一是要求确认被起诉人征收行为违法,该诉请已经本院裁判。另其要求确认补偿安置协议违法,因其与广**事处2009年8月1日签订的《淮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协议的合法有效性业经本院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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