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熊**、孙**、孙**诉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要求撤销户籍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告熊**、孙**、孙**撤诉申请审查后认为,其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孙**、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孙**、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