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沭阳县为民灭鼠服务队诉被告**委员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分别于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沭阳县为民灭鼠服务队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沭阳县为民灭鼠服务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