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淮安市房**管理中心、淮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3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告吴**撤诉申请审查后认为,其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