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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淮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淮阴住建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被告委托代理人任**、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淮阴住建局于2015年2月27日对陈**申请的信息公开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无义务单独向其公开此信息。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5年2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其主动公开本部门2009年至2014年6个年度的预算、决算信息,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同年2月27日被告作出答复,原告对被告的答复不服。原告认为,被告答复无任何法规依据,是典型的该为不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七)项、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显然没有依规履行其职责,侵犯了原告的知情、监督及获取政府信息等权利。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淮阴住建局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原告请求公开事项不涉及其切身利益,根据该条例第十三条,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生产生活需要。因此被告无义务单独向原告公开相关事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告主动公开本部门2009年至2014年6年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信息。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原告叙述所需信息的用途为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等;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同年2月27日,被告对陈**申请的信息公开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无义务单独向其公开此信息。原告对被告的答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提供。可见,依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前提条件是必须是在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中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公开。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淮阴住建局2009年至2014年6年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信息”。其在信息公开申请中填写所需信息用途为“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等”,该用途本身并不符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条件,且在本案审理中,未发现淮阴住建局2009年至2014年6年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与原告生产、生活发生联系,原告亦不能合理说明其申请符合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信息公开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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