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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以情况紧急,如不及时执行将无法保障公共安全为由,向本院申请立即执行(2014)河征补字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因有轨电车及周边配套工程项目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现因情况紧急,涉及政府重点工程、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河征补字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立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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