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等人诉被告涟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等人以被告已立案调查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等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