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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淮阴师范学院教育行政管理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淮阴师范学院(以下称淮阴师院)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吉*、徐**,被告委托代理人牛**、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告是被告下属继续教育学院2005级学前教育专科函授班学员,2011年毕业。毕业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发放毕业证,后告知原告将本应发给原告的毕业证发给了同名的另一个学生,承诺可以到下学期为原告补证。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承诺。由于没有毕业证,原告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也无法参加社会教师资格认证考试,家庭经济困难,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最后一次被告答应于2014年9月发放毕业证,但仍未兑现,并称已无法办理,可以将三年的学费退给原告。原告需要毕业证就业,现原告突然拒绝发证,意味着原告白白浪费了三年的学习时间和三年等待毕业证书的时间,失去了就业的最佳时间,且年龄变大又有了小孩,如果再重新学习,原告将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不予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向原告颁发毕业证书。

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1、2012年10月6日淮阴师**育学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系被告教科院2005级学前教育专科函授班学员,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合格,毕业手续正在办理中,说明原告具备取得毕业证的条件;2、2010年12月27日、2011年1月4日的学费缴费收据两张,证明原告已交学费3900元。

第二组:1、2006年6月6日,淮阴师院学前教育大专班通知;2、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统考证,计算机科目考试时间是2011年12月24日,考生姓名王*,证明原告已进行了报到且参加了学习,也参加了各项考试。

被告辩称

被告淮阴师院辩称:一、原告于2005年参加成人高考后被淮阴师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录取,但没有到被告学校指定的教学点报到注册和学习,自动放弃了淮阴师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根据《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已经丧失学籍,无权要求取得毕业证书,而且现在学员的学籍资料全部要报省教育厅审核和**育部备案注册,毕业证书全部上网,原告自动放弃学籍,已经不可能再取得毕业证书。因此,其不能毕业完全是其本人所致。二、关于原告诉讼中所举的《证明》:1、不符合淮阴师院继续教育学院的工作要求,既没有学籍号,也没有身份证号,不具有唯一性;2、所举的证明不符合证据三性,一是内容不真实,不符合事实;二是来源不合法,系原告以方便其工找作单位等借口私下找人办理的,其保管主体和接受主体应该是单位或者他人,而不是王*个人;三是与其是否可以毕业无关联性。毕业手续的办理,包括学籍的网上审核、学习的过程材料审核、学习成绩的登录审核、毕业生鉴定的通过审核以及省级计算机统考成绩的省级集中审核等环节,即使教学计划的所有成绩都通过,也未必就一定能毕业。像原告这样自动放弃学籍,事实上也不可能取得毕业证书。四是证明中的“全格”含义不清,应该没有法律效应。三、关于原告起诉过程中出具的收据,经辨认系淮安市**培训中心所出具,可能是原告参加技能学习和培训,或者考试考前培训所为,与被告学校无关。

被告淮阴师院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以下依据:1、2008年和2009年继续教育学院的毕业生名册,证明毕业生名册里没有原告;2、《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证明原告不注册报到就不具备学籍;3、宋**老师对出具《证明》的说明,证明王*是出于找工作方便,由宋**私自出具证明的。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认证:

对于原告所举第一组证据,被告质证称对这份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都有异议,不符合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被告出具的证明应当都是格式化的,载明学生的学籍号、身份证号和相应成绩,这份证明与我院的工作惯例不符;证明的来源不合法,应该是原告私下找人办理的,其保管和接受的主体应该是工作单位,而不是原告个人;这份证明与本案无关,取得毕业证书应该具备学籍,而且通过学习考试取得及格成绩,计算机成绩要参加全省统考且合格,才能进行毕业手续的办理。因此这份证明不符合证据的要求。学费收据的出具单位不是被告,是淮安市**培训中心,可能是原告参加技能培训或者其它培训,与被告无关。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被告质证称通知上面没有被通知人,也没有被告印章,不能证明跟原告有关;统考证的真实性没有问题,原告是为了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本院认为,原告持有的通知和统考证,能够证明接到上课通知,也能够证明原告参加计算机统考的事实。

本院查明

对于被告所举证据,原告质证称对毕业生登记表的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这份名单中有同名的王*,证明了宋**老师所陈述的毕业证发错是有一定原因的,确实存在两个王*。原告没有在登记表中是被告的过错;对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原告是通过成人高考,并且按照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报到并参加学习;对宋**的证明不予认可,宋**为被告的员工,其出具的证明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且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院对毕业生登记表和文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够证明原告王*不在该登记表中;原告对宋**的证明内容有异议,且宋**未依法到庭作出说明,本院对宋**说明的内容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王*参加当年成人高考,被淮阴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录取。

据原告自述开始在位于淮安市东大街的一机构学习一年,2007年因故休学,未能继续学习。2010年,至淮安市**培训中心(以下称现代培训中心)咨询,被答复:说交钱继续上,考试合格就可以了。便于2010年12月27日、2011年1月4日分两次缴纳了费用2000元和1900元,缴费收据由现代培训中心出具。

现代培训中心则主张:期间,原告请求现代培训中心帮忙联系淮阴师院恢复学籍,现代培训中心答应帮其试试看。

至2011年,原告未取得毕业证书。原告诉称“现代培训中心老师宋**称原告毕业证发给同名的另一个人了,他后来一直承诺发证但都没兑现”。

2012年,原告从现代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宋**处取得了有淮阴师院继续教育学院印章的《证明》一份,证明的落款日期为同年10月6日。证明记载:原告系淮阴师院教科院2005级学前教育专科函授班学员,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全格,毕业手续正在办理中。

被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宋**签名的“关于给王*开具《证明》的经过说明”一份。该说明主要内容:2012年下半年,曾在现代培训中心学习的王*打电话,说她所在的幼儿园每位老师都要出具学历证明,没有学历的能开到正在学习的证明也可以,否则幼儿园将辞退。王*请我想想办法,我出于善意,就答应了。于是就打了一份证明,并利用去淮阴师院成教学院办理毕业生登记表盖章的机会,私自盖了印章,为王*出具了证明。

直至2014年,培训中心告知原告毕业证书无法办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颁发毕业证书。

原告主张被告从未告知过原告没有学籍,原告参加了所有考试并且合格,原告符合取得毕业证的条件,所以被告的继续教育学院才出具证明,被告既然认可公章的真实性,那么应该对其所出的证明负责。被告则称:根据《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称《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相关证件在开学两周内报到,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报到的,需在开学两周内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当年有正当理由不能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三条规定,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缴费手续。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据此,被告认为没有通知原告是否取得学籍的义务。被告主张淮阴**育学院从未在原告所述的淮阴区长江路校区报到过,报到地点应该在清河区。关于被告有无办理新生入学注册的相关记录,被告陈述2005级的记录不在了,记录一般保存两年。

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至现代培训中心与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乔**了解情况,乔**称:王*2010年来到现代培训中心说她通过了成人高考已被淮**院录取,有学籍,询问我们能否帮她恢复学籍,我们就答应帮她试试看;我们培训中心收取王*两次费用属于考前培训费,期间我们劝她再报考一次成人高考,她未同意;我们中心从2012年开始成为淮**院的函授站,我们代其招生,招来的学生先在我们中心培训,考上后就在我们中心授课,淮**院负责授课老师,我们负责组织学生和提供授课场所;后来我们一直与淮师成教学院联系协调恢复王*学籍的事情,到今年淮师才明确告诉我们办不了,我们就转告王*。

2012年,江苏**网站公布“江苏省2012年成人高校招生校外教学点一览表”,该一览表中载明现代培训中心成为淮阴师院的校外教学点,站点编号为苏成高函H2012023。

另查明,高等学校学生获得毕业证书的条件有:学籍在网上审核;学习过程材料;学习成绩的登录审核;毕业鉴定;省级计算机的统考成绩的省级集中审核。

另,淮阴师院成教学院函授站的学生报到程序是:函授站工作人员到淮阴师院领取学籍卡,被录取新生到函授站报到注册,填写学籍卡并缴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颁发毕业证书,具备学籍应是首要条件。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相关证件在开学两周内报到,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报到的,需在开学两周内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当年有正当理由不能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王*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该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履行报到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籍。庭审中,原告述称入学当年是在淮阴区长江路校区进行报到注册,但被告主张从未在原告所述的地点安排过学生报到,新生报到地点在淮安市清河区。对此,本院认为,新生报到注册的同时,常规应办理缴费手续,并应持有缴费收据及学校发放的有关证明学生身份的材料等,但本案原告在庭审中均未提供,结合原告陈述的报到地点与被告所述的入学注册地点不一致,故无法认定原告王*被录取后,已依照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

《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缴费手续。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本案原告在庭审中自述“2005年被录取,在东大街的继续教育学院的电大函授点学习了一年,第二年因为家里有事,跟老师口头说明了一下情况,休学了……”。对此,被告表示不予认可,认为“休学”要经过申请审批方可。本院认为,假使原告所述成立,第一学年注册了学籍,如果从第二年开始“休学”,正常应符合规定的客观事由,经本人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明确“休学”期限。但在本案中,原告同样没有提供任何有关“休学”的依据,应属举证不能,其主张不符合保留学籍的管理要求。

另外,庭审中,原告举证的现代培训中心收取费用的两张收据,被告认为与己无关。本院认为,该两份收据非被告单位所出具,无法证明“休学”,然后再入学的过程,也与“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缴费手续”的规定不相符合。

综上,被告淮**院继续教育学院向原告出具《证明》所记载的内容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互佐证,不能证明原告王*符合获得毕业证书的条件;原告王*诉讼被告未依照规定向其颁发毕业证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要求被告淮阴师范学院向其颁发毕业证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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