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盱眙泗州**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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