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盱眙泗州**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张**、周**与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郝**与盱眙县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樊**、盱眙县**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的裁定书
王**与谢**、盱眙县**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的裁定书
周*与修**、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不服房屋登记管理一案的裁定书
盱眙县**育委员会与吴冲锋、高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张*和与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袁**、袁**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诚邦包装(江**限公司与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