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县计生委申请执行王某某、谢某某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林**、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姜正好与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盱眙县信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王**等与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盱眙县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盱眙县**育委员会与吴冲锋、高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赵**与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和与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袁**、袁**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诚邦包装(江**限公司与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