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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吴**盐城市盐都区卫生局(以下简称盐都区卫生局)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都行诉初字第0009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8月14日,吴**原审法院起诉称:我持盐医损鉴(2014)21号《医疗损害鉴定书》,请求盐都区卫生局依法处理盐城**民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并邮递举报信给盐都区卫生局,但盐都区卫生局一直没有依法处理,也没有书面告知我,现要求责令盐都区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盐城**民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并书面告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吴*要求盐都区卫生局依法处理盐城**民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该事项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吴*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事项是盐都区卫生局法定职责,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对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一审起诉要求盐都区卫生局依法处理盐城**民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该事项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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