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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荣**有限公司与涟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荣**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涟水**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意见为:一、涟水**源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土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江苏荣**有限公司未及时交纳土地出让金,依法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双方互不追究。二、江苏荣**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涟水**源局自本案协调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办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荣**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余款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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