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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嵇军与涟水**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嵇军诉被告涟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江苏**限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嵇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嵇军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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